2008年2月18日,我区实施高校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
为进一步深入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,重庆市教委、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于2008年2月14日发出《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》(渝教财[2008]8号),要求各区县在2008年2月18日开始实施高校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,具体要求如下:
一、高校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范围:
(一)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、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(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)中正式录取在读的学生;
(二) 学生入学前户籍、其父母(或其他法定监护人)户籍均在我区;
(三) 诚实守信,遵纪守法,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持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。
二、高校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方式 :
根据重庆市财政局、市教育委员会、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《关于在我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渝财教[2007]146号)规定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方式,贷款金额只能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,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能超过6000元。
从2008年2月18日开始,我区实施高校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,凡属本区户籍,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贷款的高校在校生,请在2008年2月28日前与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联系。
联系人:张老师,电话:43332736,15909369845。
双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
二○○八年二月二十一日